6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順應企業和群眾呼聲,全面清理各類證明事項。對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可直接取消的要立即停止執行,并抓緊修改或廢止規章、文件;對法律法規有規定,但可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間核查等涵蓋或替代的證明事項,要提請修法,依托信息共享和信用體系予以取消;對各地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除地方性法規規定外,最晚應于年底前取消;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對確需保留的要逐項列明設定依據、辦理指南等。政府部門、公用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在工程建設領域近期國務院正在進行大刀闊斧改革,尤其是近期發布的國辦發〔2018〕33號問,大大精簡審批環節:
2018年5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正式公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將大大精簡審批環節,主要包括:
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將消防設計審核、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 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規劃、國土、消防、人防、檔案、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實行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于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托、統一測繪、成果共享”。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時一并進行設計方案審查,由發證部門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查。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落實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要求,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價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其他評價事項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
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手續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 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后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事宜。 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